危廢經營許可證申報辦理 |
一、法律依據
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》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、國務院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。
省環境保護廳負責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第七條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規定之外的、全省危險廢物收集、貯存、利用、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。
危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、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。
省固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,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,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,并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。
二、受理范圍
全省范圍內,依據國務院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規定,向省環保廳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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